《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18号)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看看怎么说学习一下 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依法行使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办理授权手续。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