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黑政法函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级。
附:黑龙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
(2002年9月10日 黑政法函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前,我办在协调有关地市关于自然保护区设立权的问题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中的“地方级”的含义把握不准。有的观点认为,“地方级”应指省、市(行署)、县三级自然保护区;有的观点认为,这里的“地方级”特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具体应如何适用,请贵办给予答复。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策字〔1990〕5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林业公安机关(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林安字〔1994〕44号)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事问问站长呗?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楼主说的对受用了。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