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ccw 发表于 2023-7-20 14:58: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发布日期】 2011-01-25
【生效日期】 2011-01-25
【备    注】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

  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迷茫的未来 发表于 2023-8-2 04:03:56

有没有人懂国土的?

peruser 发表于 2023-8-3 20:17:40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liujianche 发表于 2023-8-9 22:21:04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爱情透支卡 发表于 2023-8-13 04:14:30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徐黎华 发表于 2023-8-18 16:20:41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千叶曾识 发表于 2023-8-30 21:10:37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权限(管辖权)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 发表于 2023-8-31 19:56:03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伯陽真人 发表于 2023-9-6 17:30:05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蜀湘居子 发表于 2023-9-9 17:25:12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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