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
(1994年4月8日发布)
林业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都负有责任,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对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必要时可请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查处。处罚案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要报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集贸市场以内的管理,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请你们按照有关法规协商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收购无证木材会坐牢吗? 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补种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抚育管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恢复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