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林业部关于若干问题的答复和通知
国务院、林业部关于若干问题的答复和通知林业部 农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2月24日 林护字〔199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我国经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每年向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出口一 定数量的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为国家换取了大量外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 是,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重视不够,抓得不力 ,管理不严,将大批国家一、二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普氏原羚、黄羊、石羊、青羊、苏 门羚、各种鹿、野生鸡类、雁鸭类和鹦鹉、鳄晰等,分别用作野味、野禽和观赏动物出口。 有些单位还借机走私出口。这是一些地区乱捕滥猎和走私倒卖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屡禁水 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 影响。
为改变上述状况,进一步加强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野禽、野味及观赏野生动 物的出口管理工作,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务 院批准转发 的林业部等四部门林护字〔1986〕297呈文《关于西双版纳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被猎杀 倒卖的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个或分 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上述商品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必 须经所在省林业行政入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函注明动物种类(中名、拉丁学名)、货物类 型、出口数量(或重量)、动物来源等,报林业部或林业部授权单位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二、凡出口珍稀野禽、野味及观赏野生动物的单位,必须持濒管办或其授权办事处签发的允 许出口证明书,向出口口岸的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口岸检疫、商 品检验机关和海关凭上述证明书分别受理检疫、检验和查验放行。
三、未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口手续的,口岸检疫、商检机关不予受理,海关不予放行。对违章和非法出口珍稀野禽、 野味及观赏野生动物的,濒管办水予补办出口证明书,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或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以前已对外签约并且货已到口 岸、而货主难以及时向海关提供上述允许出口证明文件的,海关可凭货主出具的“保函”先 予放行,限二十日之内补交出口证明。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至到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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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
1992年12月3日 林函策字〔1992〕289号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沈工商函字〔1992〕13号文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需要批准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利用蛇类动物制作菜肴等)的,应当在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根据本 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应当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与《条例》的规定没有矛盾。因此,凡在辽宁省内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从事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都是违法的 ,应当依法查处。
二、关于“实物价值”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所称“实物价值”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价格计算,对于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计算。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实际价格高于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计算;低于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执行国家、主管部门 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
三、关于“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而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或者经营利用活动超出其核准的范围、限额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即使持有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产地证明”,也都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和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2月26日 林函策字〔1992〕307号
辽宁省林业厅:
你厅辽林字〔1992〕128号文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定名物种问题。凡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确 定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级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鉴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应当按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进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规定的,但属于未定名物种,同样受 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口。
二、关于没有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并制成标本出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没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而猎捕野生动物(含国家保护的昆虫、如绢蝶等)以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标本)的,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包括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经法定程序没收的),均应交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我部林护通字〔1992〕118 号《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禁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猎区和禁 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作出的在全省范围内禁猎3年的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应当执行。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1993年4月14日 林护通字〔199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 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 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 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 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
林业部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3年5月21日 林函策字〔1993〕109号
广东省林业厅:
你省粤林〔1993〕064号《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陆生野生动物案件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法规不能另 行规定水产部门享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的职责,否则会造成两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管 理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如在实际工作中,确需水产部门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 处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的,可通过联合执法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方 式解决。此复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 国发〔1993〕39号
犀角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国际贸易公司》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 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 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 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 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 和虎骨成份的中成药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 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 ,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占用林地 怎么判别的?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看法的是珍贵林木,又不在林地,咋办? 怎么看非林地和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