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1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立木材积的计算。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