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设立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控制,不顾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乱批乱建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不仅扰乱了正常林业生产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已成为非法来源木材的销赃场所,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强化和落实,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方有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为原则,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应能力等情况,对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根本上解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过多过滥、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
(一)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抓紧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县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我局备案。国有重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我局审核。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批。国有重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报我局或我局委托单位审批。
(三)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审核批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具体标准、权限、程序和申请材料要件等规定。
三、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
(二)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定期组织力量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台账和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初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四、依法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 单位清理整顿,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严格执法、规范监管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对遵章守法、管理规范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在有关行政审批、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原料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断向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说说滥伐林木呗。盗伐林木也行。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等标准、规范确定。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