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性质 | 法律规定 | 裁量标准 | 罚款基数
| 备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滥伐林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补种1倍,处价值3倍罚款:1、6方以下,幼树200以下;2、公益林、天然林3方以下,幼树100以下;
补种2倍,处价值4倍罚款:1、6-12方,幼树200-500;2、公益林、天然林3-6方,幼树100-300;
补种3倍,处价值5倍罚款:1、12-15方,幼树500-700;2、公益林、天然林6-15方,幼树300-700。 | 滥伐林木价值来源:2024年滥伐林木案平均数:XX滥伐林木案平均60元每株;李XX滥伐林木案平均43元每株;伍XX滥伐林木案平均20元每株;杨X滥伐林木案平均20元每株;张X滥伐林木案平均47元每株;尹X滥伐林木案平均30元每株。以上共计6件案件(220元除以6=37元每株) | 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复垦费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复垦费10-20元。 |
四川地区蓄积量20立方米以上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
| 盗伐林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补种林木,并处罚款
补种1倍,罚款5倍:盗伐林木立木蓄积0.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
补种2-3倍,罚款6倍:盗伐林木,立木蓄积0.3-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20株;
补种4倍,罚款7-9倍:盗伐林木立木蓄积0.5-2立方米或者幼树20-100株;盗伐公益林、天然林立木蓄积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补种5倍,罚款9-10倍: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3立方米或者幼树100-150株;盗伐公益林、天然林立木蓄积1-3立方米或者幼树50-150株。 | 依据去年(2024年)滥伐林木案件平均价值计算,我区柏木(胸径15-25厘米)平均市场价值应为37元每株。 | 植被恢复费:《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具体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第一项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蓄积5立方米以上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倍的罚款:5亩以下,未造成林木损坏;公益林3亩以下,未造成林木损坏;
2倍的罚款:5-10亩未造成林木损坏;5亩以下造成林木损坏;公益林3-5亩未造成林木损坏;公益林3亩以下造成林木损坏;
3倍的罚款:5-10亩造成林木损坏的;公益林3-5亩造成林木损坏的。
以上两项合计达到任意一项起始数量的 | 有林业生产条件:
植被恢复费10元每平;公益林X2;城市规划区X2;经营性质X2。
无林业生产条件: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每平+植被恢复费10元每平;公益林X2;城市规划区X2;经营性质X2。 | 城市规划区包括(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
| 公益林5亩、商品林10亩。
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 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林地 (擅自开垦)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倍以下罚款:商品林毁坏2亩以下,公益林毁坏1亩以下
1-2倍以下罚款:商品林毁坏2-5亩;公益林毁坏1-3亩;两项合计达到任意一项起始标准的
2-3倍罚款:商品林毁坏5-10亩;公益林毁坏3-5亩;两项合计达到任意一项起始标准的 | 有林业生产条件:
植被恢复费10元每平;公益林X2;城市规划区X2;经营性质X2。
无林业生产条件: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每平+植被恢复费10元每平;公益林X2;城市规划区X2;经营性质X2。 | 生态损害赔偿:按照我们以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营造林投资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3〕28号)文件规定:按照56株/亩营造林投资标准2336.06元/亩(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和111株/亩营造林投资标准4310.67元/亩(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平均营造林投资标准40.27元/株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滥伐林木:40.27元每株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336.06元/亩(具备林业生产条件)、4310.67元/亩(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 本类刑事犯罪减轻处罚情节: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 非法收购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挥着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价款:
1倍的罚款: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
2倍的罚款: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500株;
3倍的罚款: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 | 非法收购案根据实际收购价格决定木材实际价值 | |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