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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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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16: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在全国许多地方十分猖獗,屡禁不止,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危害。然而,由于现行刑法对于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与修订前刑法相适应的司法解释在现阶段也失去应有的指导意义,致使各地司法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统一的做法,执法效果不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颁发了《关干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解释》。

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
《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一条解决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问题。198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补充规定》内容纳入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但无论是《补充规定》还是修订后的刑法,都没有明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范围,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理解认识不统一。有种意见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是一个概念,其外延比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要小,但大多数意见认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是指列入1988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国家没有制定什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基本上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另外,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当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开展贸易,保护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濒危野生动物种以及驯养繁殖的物种,并采取措施处罚违反公约的行为。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有义务保证该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得到执行。1993年4月,原林业部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考虑了这些情况。

综上,《野生动物资源解释》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即“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关于“收购”、“运输”、“出售”的含义
在实践中,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反映,由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具体含义不明确,致使有些行为,如单纯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携带、邮寄、托运、利用他人运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在餐馆、饭店里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等,无法处理。为解决此类问题,《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二条对“收购”、“运输”、“出售”行为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以携带、托运、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的行为。

三、关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野生动物的数量上。因此,“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主要以野生动物的数量为根据。除此之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以特种车、军用车等特种车辆、船舶、航空器作掩护实施犯罪等情形,也是打击的重点。《野生动物资源解释》根据上述情况,参考1994年原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附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并结合近年犯罪态势的变化,第三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第四条详细列举了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并列了兜底性条款“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五条主要根据是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和非法获利数额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具体认定标准。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数额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原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年发布的《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和原林业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收费标准》的规定,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照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种类的不同,资源保护管理费分别从五十元到十万元不等。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要分别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和16.7倍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并报林业部备案。据此,资源保护管理费我们取其一般数额5000元,倍数取12.5倍和16.7倍的平均数 14.6倍,这样,野生动物的价值=5000元X 14.6倍=73000元。考虑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和价值标准是正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所必须缴纳费用,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犯罪行为,其谋取的非法利益要远远高于依法缴纳的正当费用,所以,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比较合适;相应地,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获利五万元和十万元分别作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
五、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狩猎罪。何谓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提出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年内使用武器、毒药、炸药、土枪、排统等禁用工具十至二十次以上或者使用猎套三百至五百个以上的;一年内使用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十至二十次以上的,等等。而大多数人认为,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几乎不可能侦查清楚,建议以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只数为根据来判断是否情节严重。《野生动物资源解释》采纳了这种意见。另外,刑法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要件之间属于选择关系,行为人符合要件之一进行非法狩猎的,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本身,就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六条据此作了规定。

六、关于以危险方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大批量地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取超额非法利润,往往采取超常规的方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尤以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为甚。我们认为,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的构成特征,而且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公共财物的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就是说,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一个行为,有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关于伪造、变造、买卖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公文、证件的犯罪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杀、进出口、出售、购买、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必须事先向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照。许可证照是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合法凭证,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时可以利用的有效手段。
由于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属于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公文、证件的一种,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伪造、变造、买卖这些公文、证件的行为,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管理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法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构成特征,因此,《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其中,买卖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除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外,又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野生动物资源解释》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规定比照具体行为所应当适用的刑罚的轻重,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适用问题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规定了国际上禁止和限制贸易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原林业部在1993年4月发布的《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已经决定将该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解释》附表所列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原产于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对于该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时,如何认定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根据附表无法判断。因此,《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执行。

九、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问题
《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非法收现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形,主要依据是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核定实践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原林业部1996年发布了《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案件发生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并报林业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发帖际遇]: adminccw 捡了钱没交公 金山 降了 2 . 幸运榜 / 衰神榜
发表于 2023-8-4 18: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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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1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家土埂子林木被做树子生意的砍了 我应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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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3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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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09: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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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09: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一)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二)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三)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四)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五)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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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6 11: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乱砍乱伐应该向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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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0 22: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问问站长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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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 15: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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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0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雇主雇佣他人盗伐、滥伐林木的,如果被雇佣者明知是盗伐、滥伐他人林木的,被雇者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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