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中请勿打扰 发表于 2024-4-16 15:32:18
志坚者,功名之柱也。登山不以艰险而止,则必臻乎峻岭。Ssssugus 发表于 2024-4-17 07:13:35
女人输什么不能输自己,把自己都认输那么你什么都不值。五连鞭专薅懒线子 发表于 2024-4-23 21:12:53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月几时有 发表于 2024-4-24 01:41:27
人惟患无志,有志无有不成者。吴维群 发表于 2024-4-24 23:18:23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吃草的大白象 发表于 2024-4-25 09:45:51
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 ——鲁索李昌奎 发表于 2024-4-26 13:46:30
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ThomasNussy 发表于 2024-4-26 16:06:42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双标狗从来不敢正面看问题 发表于 2024-4-28 03:28:32
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Robertrhync 发表于 2024-4-28 20:55:29
有志者,事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