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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友糖主义

撤销我们林政执法队伍的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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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07: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非林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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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04: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志坚者,功名之柱也。登山不以艰险而止,则必臻乎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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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12: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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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13: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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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19: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时享受青年的幸福,年老时享受老年的幸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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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4 03: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窗外下着雪,泡一杯咖啡,握到它凉了,才知道又想起了你。我的期待你如何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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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20: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种地点。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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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0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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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04: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所述的“有关主管部门”包括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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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6 21: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懂 来解释一下  我也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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