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公务员可以在老家建房吗?农村建房对公务员有什么要求?
现在农村居住条件好了,环境也比城里好,鸟语花香,很多人想着回农村老家建房,这中间就涉及到会不会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情况。退休后既可以落叶归根,又可以享受田园生活。近几年,农村建房管理也是更加严格了,那么公务员退休后可以在老家建房吗?农村建房对公务员有什么要求?
如果是农村户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宅基地申请建房即可,但公务员基本都不是农村户口,那么就请仔细看看一下内容吧。
首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吧: 通江县铁佛镇人民政府关于退休人员返乡建房的答复:李*映作为国家退休干部,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李*映不具备在老家修建房屋的资格。据了解,2年前,李*映曾找过重石村委,表示希望能够在老家修房屋,但当时重石村委没有答应此要求,过后李*映就再也没有提过想要在老家建房的要求了,直到目前,重石村委也没有收到过李*映想在老家建房的消息。针对以上情况,我镇将继续遵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按程序执行,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合法使用。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9月9日消息,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更好推动乡贤回归的建议,就涉及农业农村部职能的部分进行答复: 高度重视乡贤回归创业和居住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乡贤等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请大家注意以上关键词: 目的: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 条件: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结果: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合作这个词语很重要。
通过以上情况,不难看出,农村宅基地审批依然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没有变化,只是鼓励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言下之意,房产证还是属于农民。 关于退休回乡建房,其实我们这种很多从农村出来参加工作,希望退休后能回到老家建房养老,特别是那些原来的老家有父辈留下来房产,父辈去世以后,希望通过继承老家的房产重新进行修建。退休人员回到老家去建设新房子行不行呢?
退休人员回乡建房,这个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回乡,按照我的理解以前是从老家出来工作的,退休后想回老家,这种人其实就是大家所说的农二代或是农三代,如果超过了三代,只能是自己的籍贯所在地,或是自己的祖籍地,也就谈不上回乡建房了。
那么儿女作为城镇户籍的人员,还能继承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吗?继承房产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城镇户籍的儿女要继承老人在农村留下的房产这是合法的,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这个房子就有可以由老人名字改为儿女的名字。但农村的房子和城市的房子是不一样的,城镇的房子是房子和宅基地是一个结合体,都是有产权的,二者是一体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变为私人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的房子,房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即房子归私人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一直存在,子女继承后可以保持原状的依法行使所有权,如果房子已经倒塌、毁损,则房产不复存在,产权也即消失,剩下的就是集体的土地。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回乡继承房产是可以的,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在老家没有老房子要重新买地建房更是违法的;只有本村的村民,没有住房或是宅基地的,才可以通过乡镇审核,县级政府部门审批后才能取得宅基地建设住房。
问题来了,退休人员回乡继承房产是可以的,但不能继承宅基地是什么意思呢?
继承房产后不能继承宅基地,意思就是不能新建房屋,只能在原有基础上修缮和维护房屋。
以下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耕地保护》中的相关条列,其中第31、32、33、36条明确规定不能随便占用耕地。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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