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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行政处罚后是否应当补种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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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0: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滥伐林木行政处罚后是否应当补种林木?
我被林业行政处罚后,处罚决定书有补种林木的处罚,我需要履行该项吗?
发表于 2024-6-24 1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履行该处罚事项的,毕竟那是行政处罚的内容之一。也是必须要履行的,否则会导致行政处罚事项未执行完毕,行政处罚部门有权利要求你履行,如依然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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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0: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那是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属于必须履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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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8: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太阳,花朵不会开放;没有爱便没有幸福;没有妇女也就没有爱,没有母亲,既不会有诗人,也不会有英雄。 ——高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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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2: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对在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已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按地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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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5: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林办发〔2020〕9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2020-10-28 18: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规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设定  

(一)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建设、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不同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分别确定相应工序要求。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该标准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提高有关指标的标准或者补充部分指标。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的植物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确定。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四)恢复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设定一定期限的养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施工完成期限和养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三、补种树木的标准设定  

(一)补种原则。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  

(三)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树木的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等标准、规范确定。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  

(四)补种期限。补种树木的期限根据当地造林季节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整地、造林作业、抚育管护等工序分别设定相应期限。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应当设置一定期限的抚育管护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抚育管护期的具体期限标准。  

四、费用标准设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五、其他要求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应当指标明确、简便易行、验收方便。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有关标准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请及时报我局备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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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4: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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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都负有职责。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立案由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对在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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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0 0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工作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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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07: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 ——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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